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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资产入表面临权利归属不清、权能边界模糊、合规风险提升三重法律困局,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与资本化进程。按照交易成本理论,这些困局表现为搜寻信息成本、议价缔约成本和监督执行成本的高企,使市场陷入失灵。因此,尝试提出数据产权权利块的制度设计,并探讨其与现有登记、合同、会计制度的衔接路径。权利块可分为基础权能层、应用权能层与附随义务层三层结构,分别对应排他控制权、收益独享权与合规负担等权能。其中,会计确认应以排他控制权为基础,判断是否满足控制要件;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则应结合权能结构中内置的许可经营权与处分担保权来评估,确保未来现金流可预测、价值可计量。附随义务中的合规负担可将外部合规风险内化为权利行使的前提,显著降低资产价值归零的尾部风险。通过登记公示、标准合同与会计衔接三项法律技术的协同,权利块得以从政策理念转化为可确权、可交易、可计量的法律工具,系统性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推动数据资产从观望走向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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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21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由“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决定,分为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
“权利束”模式是将财产权视为一组可分离、可任意组合的“权利枝条”,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在立法论层面,未来制定《数据财产权法》或修订《数据安全法》时,可将权利块的基本框架吸纳为法定权利类型。
权利块的排他控制权在此发挥了准物权的功能,法院在裁判中可以参照相类似的财产权规则处理数据权益纠纷。例如,对于未经许可抓取他人数据集合的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一般侵权责任及第462条的占有保护,认定其构成对数据持有者事实控制状态的不当侵扰。
《数据安全法》第27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可借鉴《民法典》第445条关于应收账款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利用已经建立的数据产权登记系统,以在该系统出质登记作为质权设立的条件。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新浪微博诉脉脉交友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F275;F49
引用信息:
[1]冯晓煊.数据资产入表的产权基础:权利块的理论建构与会计实现[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BFX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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