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河流伦理专题

  • 基于人水关系的河流伦理学:体系建构与未来思考

    左其亭;张永康;王子尧;张志卓;

    河流伦理是一种赋予河流生命、道德、权利、价值的意识形态,是由传统伦理学扩展到河流领域而形成的交叉学科研究方向,亟须构建学科体系满足其发展需要。人水关系是人文系统与水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统称。人水关系学为河流伦理学体系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研究思路与实践依据。本研究基于人水关系与河流伦理的理念内涵解析,从人水关系视角阐释对河流伦理的认识,论述河流伦理学的提出背景与研究意义。构建河流伦理学学科体系框架,从理论基础、方法论、应用实践三个方面探讨河流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并从多学科交叉下的河流伦理理论创新、人与河流和谐共生关键问题与进程、符合河流伦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制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等方面对河流伦理学的发展进行展望。研究结果可进一步推动河流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同时为选择人与河流和谐共处路径提供理论借鉴。

    2025年06期 v.41;No.184 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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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河流伦理构建:重要依据、现实逻辑与价值目标

    朱海风;

    人水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逻辑包含人水和谐共生。人水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二者种属相关、学理互通。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离不开人水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者道理相通、事理相成。在伦理学视域,人水和谐共生是人水关系臻于至善的根本体现,其既是中国河流伦理规范确立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河流伦理体系建构的价值目标。将水科学、水文化、水伦理等学科有关人水关系及其和谐共生理论引入河流伦理学领域,科学揭示人水关系臻于至善的原理,对中国河流伦理“立论”与“立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025年06期 v.41;No.184 8-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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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土地伦理”到“河流伦理”:一种新的伦理学范式

    张清喆;

    “土地伦理”是一种现有的伦理学范式,这一范式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集大成者,通过土地概念扩展生物共同体的外延,将共同体所有成员放在平等地位,实现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公平、公正。“河流伦理”则是一种新的伦理学范式,它把河流看作以人为中心的道德共同体,是由河流本体论、河流存在论和河流价值论组成的伦理学思想。与“土地伦理”相比,“河流伦理”更重视河流对人类生存的影响,以及人与河流之间独有的关系。在生态危机频发的当下,如何实现从“土地伦理”到“河流伦理”的范式转变,是当今伦理学研究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2025年06期 v.41;No.184 14-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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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

  •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

    王莉;赵中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法律规则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亟须加强法律规范的适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9条第2款虽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但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作了简化表述,未体现流域作为特殊地理与文化单元的规范特色。现有制度存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界定模糊、“侵权人”范围狭窄、自然恢复背景下修复责任规则不明等突出问题。应根据损害对象的特性,拓展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赔偿范围;在侵权人界定中,纳入一定范围内具有关联因果关系的间接侵害人;在厘清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直接修复与替代修复的实施规则,以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差异化救济与规则优化。

    2025年06期 v.41;No.184 20-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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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机制研究

    王静;陈晨晨;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协同性、不可分割性等特征,流域内各生态环境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行政区域为边界的治理模式难以应对具有强关联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基于黄河流域流动性、联动性特征,应以生态整体主义为司法治理理论基础,辅之以协同治理理念研究黄河流域。针对当下司法协同机制法律支撑不足、司法主体专门化程度低、司法主体协同不畅以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意识薄弱等问题,通过完善司法协同机制相关法律解释、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程度、畅通司法主体协同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对策,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内外部各要素协同运行,进而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机制,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高度协同目标。

    2025年06期 v.41;No.184 30-37+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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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河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础探究

    孙瑞鸿;李怡欣;杨荞菲;李依林;

    长期以来,各方面对黄河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已较为充分,但对开展黄河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础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以致协同立法否定性理论争议日益凸显。黄河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立法可以有效增进黄河流域各行政区域间的制度匹配度,形成流域治理合力,提升黄河流域治理成效。开展黄河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坚实的基础:在价值基础层面有助于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在法律基础层面具备合法性;在事实基础层面同时满足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两方面条件。

    2025年06期 v.41;No.184 38-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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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经济与管理

  • 中国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时空格局及影响因素分析

    李恒;殷志高;

    揭示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时空演变规律及驱动因素,对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采用基尼系数和地理探测器等方法,对2001—2021年中国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水平的时空格局和影响因素进行探究。研究发现:(1)研究期内,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水平整体呈现增长态势,且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各城市在不同等级水平之间跃迁状况明显;(2)资源型城市之间创新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且随着年份推移不断扩大,创新发展重心从北向南移动明显,整体呈现出东北—西南方向向心集聚、西北—东南方向离心发散的演化趋势;(3)人力资本水平、政府创新偏好、金融资源供给、固定资产投资等因素是影响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空间格局的主要因素。建议未来应健全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协调机制、建立人才主导创新的引培机制和完善金融支持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资源型城市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

    2025年06期 v.41;No.184 46-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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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SG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效应与机制检验

    李松华;丁家宜;

    提升企业价值是企业进行ESG实践的根本动力。基于2013—2022年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ESG表现影响企业价值的途径。研究发现:(1)ESG可以显著提升企业价值,ESG对于非国有、规模较大和第二产业企业的价值提升效果更明显;(2)ESG主要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企业风险和增加持股比例等途径提高企业价值;(3)董事会监督、媒体关注度以及数字化转型对ESG价值提升具有正向调节影响。基于此,本研究探讨了企业、政府和投资者如何在ESG价值提升中发挥进一步作用,为企业的ESG价值创造提供决策参考。

    2025年06期 v.41;No.184 60-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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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价值阐释和规范路径

    孔垂鹏;

    水利治理的整体性结构需求与治理过程的部门特性对水利治理的协作能力和协作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为新时代治水兴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之一,承载着水行政执法的主导作用,凸显出检察公益诉讼的辅助功能,有利于明确水利治理“责任田”、形成水利治理“组合拳”。当下,面临协作主体职责尚须明确、协作形式和内容有待落实、协作机制实施进度迟缓等困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规范应以系统整体观为指引,一方面,通过相关立法的体系化为协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提供规范保障;另一方面,明确水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和合作空间,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整体联动,进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

    2025年06期 v.41;No.184 72-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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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的合同延期与优先开发权问题研究

    李松洋;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合同延期与优先开发权是承包者在勘探阶段的核心权利。然而,相关规定明显具有模糊性,不利于承包者的权益保障。建议把勘探合同延期理由解释为不可抗力,并考虑短期商业开采困境;根据能力与需求商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形式与替代方式的标准;加强审查环境基线数据与环境影响评估,采取“适应性管理”以应对环境事项的不确定性;要求承包者以保证金和保险形式增强担保;增设承包者实际控制人国籍国的国际合作义务;明确禁止延期与履约违规处罚的情形来完善履约审查;在《开采规章草案》中明确优先开发权。中国应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勘探合同延期权与优先开发权法律规定的明确化、具体化、合理化。

    2025年06期 v.41;No.184 80-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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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之厘定

    张建军;何越扬;

    合理确定封存范围是构建中国特色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内容。封存范围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划定轻微犯罪的范围;二是在确立哪些犯罪属于轻微犯罪的基础上,将其中不应封存的特殊类罪予以排除。在轻微犯罪的界定方面,学界存在法定刑说、宣告刑说与二元标准说等学说,其中,法定刑说更具可取性。以法定刑说为轻微犯罪设定边界后,基于对部分犯罪保护法益特殊性以及特殊预防必要性的考量,还需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累犯、再犯、漏罪中的部分情形排除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

    2025年06期 v.41;No.184 90-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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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困境与出路

    李会勋;宋净波;

    确认违法判决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存在理论缺陷,相较于其他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具有过渡性质,立法者在规定确认违法判决的同时设立了补救措施和赔偿两种配套救济路径。然而,这两种救济路径在实际判决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存在整体适用率低、补救措施适用标准不一、赔偿适用普遍未达到预期等问题。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违法判决后端往往维权困难,这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在确认违法判决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上,一方面应完善既有救济路径,填补补救措施和赔偿具体实施中的立法和制度设计空白;另一方面,针对后端保护较为单一的局限,引入行政调解、预防性保护措施等其他救济路径或可成为有益补充。

    2025年06期 v.41;No.184 98-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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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一流大学研究性教学核心要素及内涵建设策略

    赵军;张丽娟;司晨哲;

    研究性教学是一流大学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路径。在分析研究性教学现状与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围绕一流大学研究性教学核心要素,提出了其内涵建设的具体策略:更新教学理念与模式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需求;整合与开发高质量研究性教学资源以丰富学生学习内容;实施多样化和探究式的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构建多维度评价体系以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与成果;建设功能完善的信息化教学平台以支撑线上线下融合的教学模式。

    2025年06期 v.41;No.184 107-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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