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晚舟引渡案中双重犯罪原则的审查On the Examin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e Take the case of Meng Wanzhou as the Example
王君祥,董玮
摘要(Abstract):
引渡中双重犯罪审查的经典表述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从包括加拿大引渡法规定的各国通行规则看,被请求国往往并不将请求国法律作为双重犯罪审查的法律依据。孟晚舟案中的霍姆斯法官从抽象和具体角度,采用"犯罪事实置换法",用美国制裁法补充和补全了加拿大刑法规定的欺诈罪构成要件。该判决思路与犯罪审查的同一性及其功能存在相违背之处,并给案件后续发展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孟晚舟案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BFX078)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王君祥,董玮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彭峰.引渡原则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 [2] 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 [3] 杜晓月.加拿大总理:加拿大将解除制裁并修复和伊朗外交关系[EB/OL].(2020-12-12).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JTh4E.
- [4] 张磊.从高山案看中国境外追逃的法律问题:兼与赖昌星案比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1):87-94.
- [5] 冀莹.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为例[J].经贸法律评论,2019(2):145-158.
- [6] 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和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 [7] 黄风.加拿大引渡制度简介[J].人民司法,2006(8):109-111.
- (1)对这一规定有三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被请求国对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只进行粗线条的调查,只要符合本国法律为该犯罪规定基本构成要件就行了,即使不具备本国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一些特殊构成要件,也无碍大局。第二种理解,被请求国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审查只侧重于行为要件(指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审查,可以不考虑在主体要件(例如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存在的差异。第三种理解,被请求国只需要审查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否符合本国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所有要件,而不考虑本国的法定要件同请求国的法定要件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引渡示范条约》的这种规定与双重犯罪原则审查所要求的不要求罪名或者犯罪类别一致是同等内涵。“整体考虑”一语,应当理解为被请求国司法机关不宜因为“整体考虑”而忽略本国法律所明确列举的犯罪构成要件。参见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